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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系列

房天下产业网

发布日期:2024-02-26 05:41:17   来源:今世缘系列 浏览次数: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议案1至议案3已经公司2022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4已经公司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5至议案8已经公司2022年9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联的内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做投票表决。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二)法人股股东,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

  2.为配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股东健康,请参会股东及时关注地方政府防疫政策,公司将根据防疫要求做管控。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召开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议通过《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做自查,详细情况如下: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做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所有核查对象在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综上,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公开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截至2022年8月2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今世缘”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就今世缘实行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下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所获得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所披露的事实为限;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做全面核查或没办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相关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2.?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本激励计划之外的任何事宜提供了任何评价或结论。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任何评述或观点,均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事实或文件进行了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非法律方面的评述,亦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别的文件所可能会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任何评估或预测。

  3.?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现行法律,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4.?今世缘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线.?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今世缘国有控制股权的人报请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呈报。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对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1?今世缘前身系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的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整体变更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9日《关于核准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72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今世缘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为“今世缘”,股票代码为603369。

  1.3?依据公司说明、《公司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今世缘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4?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1986号)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1995号)、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即:(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5?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说明、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近三年会议决议、《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1986号)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1995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的策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情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今世缘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今世缘具有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今世缘于2022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形成的《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议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变更)》”)。

  《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由“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其他重要事项”共十四个章节及“声明”、“特别提示”组成,详细的细节内容已包括《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对《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的内容均已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变更)》规定,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而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等,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和公司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45人,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应当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时,须考虑激励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激励对象名单确定后,本所律师尚需核查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已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份。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关于标的股票来源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7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股票总数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5,450.00万股的0.614%,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同时,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不会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已明确,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0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授予日在本计划经淮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能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会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允许超出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行权条件,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上述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关于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等事项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试行办法》的规定,相关禁售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6.24元/股。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5、行权价格不能低于29.06元/份,且不能低于公司回购用于本次激励股份的平均成本价(56.24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中等水准或对标企业的50分位值,2021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占据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5%。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同行业为“制造业”门类下的“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分类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下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公司与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授予与行权业绩考核中“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依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未来通过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或者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产生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未来年度增加额计算。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行业,从中选取主营类型相近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样本,共计20家(不包括“今世缘”),对标企业如下: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

  激励对象按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分年进行考核,根据自己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注销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变更)》规定了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的内容并对所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中规定了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股票期权公允市价及确定方法、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及行权程序、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及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今世缘为实行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3.1.1?今世缘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1.2?今世缘于2022年7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议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的议案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顾祥悦先生、鲁正波先生回避表决,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1.3?今世缘独立董事张卫平、刘加荣、颜云霞于2022年7月31日就《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都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1.4?今世缘监事会于2022年7月3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议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的议案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3)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淮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1.5?2022年8月15日,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淮财企考〔2022〕16号)。2022年8月16日涟水县财政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涟国资[2022]18号)。

  3.1.6?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1.7?公司于2022年9月3日出具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今世缘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今世缘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3.2.1?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作出说明。

  3.2.2?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2.3?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自本激励计划通过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今世缘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履行的程序,但尚需履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后续程序。

  4.1?公司已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等相关议案后及时依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变更)》、《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文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4.2?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今世缘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持续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5.1?激励对象均承诺,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产金额来源合法合规,激励对象将以自有资金行权。激励对象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为所授股票期权行权而从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来提供的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别的形式的财务资助。

  5.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并经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就其获授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资金全部由其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因此,本激励计划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6.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6.2?依据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发表的独立意见,企业独立董事张卫平、刘加荣、颜云霞已共同确认,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3?依据公司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同本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很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很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均不存在很明显损害今世缘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根据企业来提供的《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拟激励对象顾祥悦先生、鲁正波先生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在公司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后,本所律师尚需对激励对象进行核查,以确定激励对象除顾祥悦先生、鲁正波先外不包括公司董事,也不存在与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而对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是不是真的存在需要董事回避的情形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今世缘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今世缘为实行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除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后续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外,今世缘就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实行不存在很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激励计划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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